粮食去库存背景下最低收购价小麦销售政策分析

发布时间: 2019-12-12

在我国小麦市场流通体系中,最低收购价小麦的销售占有重要地位,作为小麦粮源供应的重要渠道之一,其销售政策对我国小麦市场的供给结构、价格走势、行业发展影响深远。本文通过对最低收购价小麦销售政策的简述,依据历年来相关数据,分析影响销售政策的因素,剖析政策存在的问题及矛盾,并提出了完善政策、促进小麦去库存及市场健康发展的相关建议。

一、我国最低收购价小麦销售政策的简述

(一)最低收购价小麦销售政策起始及意义

我国最低收购价小麦的销售,是影响我国小麦市场的重要因素之一。从政策起始及发展角度来看,销售政策与收购政策密不可分,可以说其是收购政策的延伸。2006年,为维护国家粮食安全,保护农户收益,维护种植积极性,我国开始实施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。小麦收购入库之后,最低收购价小麦的销售工作随之进行。通过粮食批发市场进行公开拍卖、竞价交易,将收购的小麦销售到市场,实现最低收购价粮食的流通。最低收购价小麦收购与销售的关系,一收一放,实现完整的“收购-存储-销售”的流通链关系,二者相辅相承,缺一不可。最低收购价小麦的销售,是保证我国小麦市场粮源供给的重要途径之一,对维护国家粮食安全意义重大。

(二)最低收购价小麦销售政策的目标及特点

现阶段,对于我国小麦各类用粮企业来讲,粮源的获取渠道主要有两类:一类是市场性粮源渠道,主要包括企业自主种植、收购,各种贸易交易等;另一类则是政策性粮源渠道,主要是指直接购买最低收购价或临储等政策性粮源,其中最低收购价小麦占主要部分。小麦粮源的市场性供给与政策性供给相互补充、相互影响。其中,最低收购价粮源的优势在于政策性强、供给稳定、保障有力,一定时期内是粮源获取的主要渠道,对国内小麦市场有很强的引导性。

从市场及行业发展来看,在稳定价格、平抑市场波动、满足小麦加工行业发展需求等方面,最低收购价小麦销售渠道不可或缺。其政策目标,主要是通过粮源的销售环节,调节供求余缺,平抑市场价格的过度波动。当市场粮源紧张时,增加销售投放量,满足市场需求,防止价格过快上涨;当市场供给充足,如新小麦上市时,为避免供应过量给价格带来压力,收购期间最低收购价小麦销售暂停或者维持很小的投放量。

具体来讲,国家主管部门指定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卖方,买方为依法注册或具有经营资格、购买政策性粮源资质的国内粮油贸易、加工(用粮)、饲料企业等。国家粮食交易协调中心负责搭建全国粮食统一竞价交易平台,协调交易和出库、资金结算等。

最低收购价小麦销售政策的主要特点:1.顺价销售。要求销售底价原则上不低于其收购价格。销售盈利上交中央财政,亏损由中央财政负担。2.竞价销售。一批粮食标的销售时,买方由交易底价开始出价,在规定时间内,以最高出价为成交价,该出价方为此批粮食的实际买方。3.区域性投放。全国多省均有最低收购价(或临储)小麦的销售,根据各省市小麦市场供需情况,各地市销售投放量、销售底价有区域差别。4.阶段性投放。根据市场的供求周期来安排销售。一般情况下,每年6-9月的收购期,为减轻新季小麦上市带来的供给压力,政策性小麦销售会暂停或减少投放量,而在小麦消费旺季或市场粮源紧张时加大投放量。5.阶梯性投放。根据原粮生产年份及存储年限,以价格高低、投放量大小等不同的策略,优先销售存放时间较长的原粮,当陈粮存量较多时,暂缓或减少新粮的投放。

二、我国最低收购价小麦销售情况及其影响因素

(一)最低收购价小麦销售底价的调整及影响因素

  最低收购价小麦的销售底价,是影响其销售的最重要因素之一。销售底价的每次调整变化,均受到市场的普遍关注。在“顺价销售”原则的要求下,销售底价实质上是由其收购价格决定的。销售价格同收购价格整体趋势保持一致(图1)。最低收购价变化较大的年份,如2009年、2013年,上调幅度均为200元/吨(国标白麦/三等,下同),为减缓销售价格过快上调对市场造成冲击,其销售底价一年内分多次小幅上调,给市场缓冲的时间及预期。2018年、2019年最低收购小麦销售底价连续下调,也是受收购价格下调的影响。从当前销售底价及收购价对比来看,2014-2018年产最低收购价小麦销售低价均为2450元/吨,均略低于其收购价格。

(二)最低收购价小麦历年来成交价格及影响因素

作为我国小麦粮源供应的重要渠道,最低收购价小麦销售成交价是主导市场走势的重要因素之一。最低收购价小麦销售成交价同市场价格相互影响(图2)。当市场价格走高时,会拉动最低收购价小麦成交价。当最低收购价小麦销售底价上调时,将带动市场价格走高(2008年、2012年),当市场供给宽松、价格下跌时(2015年、2016年),最低收购价小麦销售成交低迷,容易形成“有价无市”的状态。

(三)最低收购价小麦历年来成交量及影响因素

最低收购价小麦销售中,“成交量”与“成交价”关系紧密。政策性小麦销售底价与市场价格的差别,是成交量变化最直接的影响因素。用粮企业在交易成本、原粮用量、品质等因素考虑下,在市场渠道及政策性渠道之间选择粮源。当市场价格走高,明显高于政策性小麦销售底价时,企业购买政策性小麦有成本优势,最低收购价小麦交易成交量增加(2008-2010年、2013年等);当市场价格低于政策性小麦销售底价时,企业将使用市场粮源,减少购买政策性粮源(2015年、2016年等),导致政策性小麦成交低迷,库存积压。

三、我国最低收购价小麦销售中的问题

(一)粮食去库存与粮食安全要求之间存在的矛盾关系

我国粮食产量不断增加,2018年全国粮食总产量6.78亿吨,已连续多年超过6亿吨,为我国粮食安全夯实了基础。我国是粮食生产和消费大国,粮食生产少了不行,多了也不行。近年来,“少”的问题解决了,但“多”的问题出来了,粮食“三高”问题凸显。当务之急,要加大去库存、降成本、补短板力度,提高农业效益和农产品竞争力。必须要从供给侧着手,在引导农民种植、提升粮食供给质量的同时,加快政策性小麦的销售及消化,加速去库存的步伐。从长期来看,去库存政策与加快政策性小麦销售仍要在合适的范围之内,在“粮食安全”及“口粮安全”的要求下,对粮食供求仍不能盲目乐观,保持合理的粮食库存是不可或缺的措施。

(二)政策性小麦收购与销售的市场化进程有待加强

我国政策性小麦去库存面临的难题,不仅仅是销售政策的问题。受最低收购价政策主导,我国小麦市场价格在连年增产的背景下不断走高,一定时期内,最低收购价及其销售价格成为市场的“最高价”,导致市场价格扭曲和失真,市场机制对粮食价格的调节作用难以充分发挥。一方面,引起了成品粮与原粮价格倒挂、产区与销区价格倒挂、国内与国际价格倒挂(国内现货价大幅高于进口到岸完税价);另一方面,引起下游“麦强粉弱”严重,加工企业陷入成本高企、原粮获取紧张、加工亏损的困境,一定程度上影响行业健康发展。

(三)“政策市”下的最低收购价销售的弊端显现,影响粮源流通效率

近年来,国家连续在主要粮食产区启动政策性收购,对稳定粮食生产和农民种粮收益起到了积极作用,但同时也导致各类用粮主体受政策左右,强化了市场对政策性收储、销售的依赖性,市场自身调节力逐渐下降。竞价销售环节中,政策性粮食竞价销售的委托人、受托人、竞卖者、受托保管人等关系松散,相互之间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。这提高了政策性粮食的出库成本和难度,客观上造成政策性粮食销售不畅、库存积压的情况。

政策性小麦销售与市场交易之间的“双规”形式,一定程度影响我国小麦市场自身的价格调节、粮源流通及加工转化效率。市场粮源紧张、粮价上涨时,行业“麦强面弱”现象明显;市场供给充足、价格低迷时,政策性小麦销售成交低迷,粮源流通不畅,库存高企。

四、去库存背景下最低收购价小麦销售政策的建议

(一)加快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,完善粮食价格形成机制和收储制度,是解决去库存及销售问题的根本

解决我国粮食库存过高的问题,仅依靠销售政策,很难从根本上解决去库存问题。近年来,国内外粮油市场供需总体保持宽松格局,粮食价格下行的压力较大,市场发展对政策性依赖较强,市场主体经营心态普遍趋于谨慎,缺乏入市收购与购买政策性粮源的意愿。其追本溯源是粮食价格的形成机制问题,价格信号失灵才是粮食“三高”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。基于此,在粮食去库存化过程中,深化粮食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已是当务之急。中央提出,改革完善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和收储制度,坚持市场化改革取向与保护农民利益并重,完善农产品市场调控制度。只有减少政策对市场的干预程度,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,才能更好地调动各级市场主体参与的积极性,进而加快粮食去库存的进程。

(二)开发多元化销售模式,激发市场活力,引导行业发展

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背景下,当前我国粮食“去库存”“去产能”任务艰巨、困难较大,需要创新模式,综合多种手段予以推动。在国内粮食价格形成机制及收储制度处于变革期的背景下,粮食价格回归市场化的趋势中,改革政策性粮的销售模式势在必行。国家政策性粮食“顺价销售”模式实际上难度越来越大,结合市场需求,探索以灵活的销售定价方式,促进销售活跃度;开发多元化销售模式,继续进行特定粮源的定向销售、专场销售等,特别是部分保管期限较长或保管难度较大的粮食,加快销售步伐,通过适当加工补贴、专项补贴等多种方式引导和促进库存的转化,加速粮源流通,满足市场需求,激发市场活力,促进行业整合升级及健康发展。

(三)加强政策性粮食交易管理,整治隐患问题,降低交易成本,促进粮源流通

加强政策性小麦销售交易的协调,形成良好的管理环境,要让粮食购销平台、受托保管者以及粮食购销企业等都有收好粮、存好粮、卖好粮的经营理念,促进粮源的流通,保证我国政策性小麦供应安全和去库存工作的协调开展。

加强政策性粮食销售的交易管理,督促和指导粮食企业严格执行国家政策性粮食销售的有关规定,减少交易关联方推诿甚至违规、违纪、违法等隐患问题。降低购粮中的交易成本,避免粮食拍卖公示质量与实际情况不符导致的商务纠纷,依法治理各种形式的“出库难”,防止政策性粮食承储库点瞒报出库能力,变相阻挠、延误粮食出库;科学规划粮食挂拍节奏和顺序,合理确定标的规模,确保国家通过粮食交易中心拍卖的粮食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、质量及时投放市场。